桃市保大員警盤查車輛查獲槍械 法官認違法搜索判嫌犯無罪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葉、鄭、歐姓警員於2022年3月在楊梅某超商前,盤查阮姓男子停放車輛,員警未經車主同意在車內置物箱發現非法手槍、子彈6顆,但阮男事後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案經檢方提起公訴,但法官審理時認為,警員屬違法搜索,取得槍彈沒有證據能力,故判阮男無罪,槍械沒收、全案可上訴。
法院也認為,阮男持有槍彈危害社會治安,但無證據證明阮男持槍傷害他人或另犯他案,而警察在無任何急迫情形下違反法定程序,侵害阮男隱私權甚鉅,若未禁止該批槍彈作為證據,無意鼓勵偵查機關以不正手段取證。
而容許該槍彈作為證據將有害公平正義,為導正警員取證觀念,認為此案追求程序正義以維護基本人權保障應優先於社會公眾利益,認定該批槍彈無證據能力,因此判阮男無罪,不過槍彈仍屬違禁品須沒收,全案可上訴。
由於全案的重點在於是否為違法搜索,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阮姓男子已告知員警身分證字號,依當時客觀情狀,無明顯事實足以認定阮男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物品,因此不能搜索其身體、車輛,而員警任意開啟置物箱、移動座椅、翻找塑膠袋,已經踰越檢查交通工具的範圍,而密錄器中,阮男也不斷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難認為阮男自願同意。
阮姓男子於法院陳述,案發時車輛係停放在全家楊梅金品店前停車格,當時警察就以開車講手機、未繫安全帶進行盤查,還要他下車配合檢查,其中2名警員要搜身、搜車子,他不同意,但員警仍然硬翻車輛,才搜到改造手槍及6顆制式子彈,自願搜索同意書也是到保安警察大隊隊部時才被逼簽下等語。
另公設辯護人也以被告不否認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本案槍彈,但主張查獲過程違法,所取得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