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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秒代價7368元!「流浪漢」摸女童胸部38秒 入獄還要賠28萬

自稱是流浪漢的賴男,摸女童胸部38秒,法院判決入獄4年2月,並應賠償28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自稱是流浪漢的賴男,摸女童胸部38秒,法院判決入獄4年2月,並應賠償28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2024/01/17 15:4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有性侵害前科、自稱是「流浪漢」的賴姓男子,去年5月17日傍晚,在中市某便利商店外,伸出鹹豬手,摸獨自購物的8歲女童胸部38秒,當場被員警拘捕,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2月,平均摸1秒的代價,是入獄40天,民事部分,女童與母親索賠200萬元,賴男答辯說,自己是「流浪漢,無錢可賠」,法院判決應賠償28萬元,平均1秒代價是7368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打零工維生的賴男,於上述時間,見女童獨自到超商,他以右手搭在女童肩膀,左手伸入女童衣服內,女童抗拒,扭動身體及踢動雙腳方式,表達拒絕之意,賴男仍強摸胸部達38秒,路人察覺有異,告知賴男已報警,賴男企圖逃離時,被路人制止,警方很快抵達,當場抓到他。

台中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事後後悔不已,也想與女童及其父母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賴男未使用暴力,請求減刑,法官卻認為,賴男尚未獲取女童與父母諒解,無任何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之處,拒絕減刑。

法官還認為,賴男於2011年間犯下強制性交案件,台中地院判刑3年8月,已入監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顯示他素行不佳,他見女童年紀尚幼、落單可欺,為逞一己私慾,對被害人女童強制猥褻的惡行,影響女童身心發展甚鉅,所為實不應輕縱,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去年1月才因過失傷害案,判刑3月出獄(構成累犯),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可判刑3至10年),判刑4年2月。

女童與母親進一步提出民事告訴,向賴男索賠各100萬元,合計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賴男則答辯說,他已認罪,對猥褻女童的事實不爭執,但他是沒有錢、是獨身的「流浪漢」,出獄後要找工作才有錢,法官則判決應賠償共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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