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噴槍灌嘴害死3歲女童判10年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女童噴槍致死案,檢察總長以女童非鄺男親生,不構成家庭暴力罪,且犯罪動機不明,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仍認為原判決無誤,駁回非常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3歲鄧姓女童(從母姓)5年前被鄺姓父親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個月,二審逆轉改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後,檢察總長以女童非鄺男親生,不構成家庭暴力罪,且犯罪動機不明,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仍認為原判決無誤,駁回非常上訴。
2019年1月20日下午,鄺男駕駛轎車載3歲女兒到高雄自由路加油站自助洗車,不料女童竟陳屍在副駕駛座,氣胸、皮下氣腫,法醫相驗認定女童是遭空氣噴槍的高壓氣體灌入咽喉、肺部致死。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認定是女童自行把玩噴槍,誤觸扳機意外致死,鄺男未盡照顧者的注意義務,沒有殺人或故意動機,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
二審認定是鄺男使用噴槍往女兒臉部和口內噴氣,沒有故意殺人的犯意,但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逆轉改判10年徒刑。最高院維持定讞。
鄺男入獄前提告主張驚覺自己不是女童的生父,孩子的爹另有其人,狀告前妻詐欺,檢方不起訴。鄺男也另聲請再審噴槍案,前年7月被高雄高分院駁回。
檢察總長認為,女童並非鄺男親生,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尚有疑義,且鄺男傷害犯意的犯罪動機亦不明,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不具非常上訴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