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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助詐騙判6年6月 法院認為銀行有刑責另告發

桃園地方法院(見圖)認為,該銀行不是背信罪受害人,而是銀行職員犯罪應該受罰的法人,另告發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資料照)

桃園地方法院(見圖)認為,該銀行不是背信罪受害人,而是銀行職員犯罪應該受罰的法人,另告發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資料照)

2023/12/29 23:03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台北市某銀行朱姓行員被詐騙集團吸收,協助詐騙集團申辦人頭帳戶,桃園地方法院今判處朱女6年6月徒刑外,併科罰金40萬元,法院認為朱女行為並非損害該銀行整體財產法益,而是損害外部第3人的利益,因此該銀行不是背信罪受害人,而是銀行職員犯罪應該受罰的法人,另告發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表示,收到法院公文後另行偵辦。

院方認為,朱女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認定的犯罪,並非損害該銀行整體財產法益,而是損害外部第3人的利益,縱然銀行有檢察官所稱形式上相關內、外部規範,但該銀行是營利事業體,並產生組織、經營或管理缺陷情形,先不論銀行是否可以從中獲利,但此案是職員犯罪導致外部人財產法益損害,因此該銀行不是背信罪的受害人,而是銀行職員犯罪應該受罰的法人,而朱女因執行銀行職務而犯罪,依照組織犯罪條防制例、洗錢防制法等規定,其所屬該銀行涉有刑事責任,由於該件起訴書並未指名該銀行關於訴追問題,因此依法告發。

檢方調查指出,29歲朱姓銀行員涉及指導詐騙集團成員應對銀行,並利用「過號」漏洞,協助詐團成員提高轉帳額度1000至1500萬元,桃園地檢署將朱女等22人以涉嫌組織犯罪條防制例、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朱女是銀行櫃台服務專員,負責銀行相關業務,竟加入詐騙、洗錢集團,為人頭帳戶辦理帳戶,並調高轉帳額度,讓詐團得以利用車主帳戶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

檢方也調查,詐騙集團林姓女子等人係聽從詐騙集團首腦「鳳凰」命令,帶領人頭帳戶所有人向朱女辦理綁約、調額等業務,並負責監控車主等「控車」行為,林女也負責將贓款以現金或虛擬貨幣轉到「鳳凰」指定帳戶內。

另朱女請求減刑、緩刑,但法院衡酌朱女任職於金融業,但既不遵守相關金融從業人員所應謹守的法度,更造成多數法益損害;為使朱女徹底反省、正視國家法律及法益保護,判處朱女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查扣虛擬貨幣帳戶泰達幣相當於美金4萬7001元沒收,另詐騙集團林女等人判處8年6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宣告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且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至1萬1000元不等金額,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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