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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騎士被轎車撞倒又遭小黃輾斃 判台灣大車隊須連帶賠償

19歲的陳姓機車騎士被轎車撞倒,又遭台灣大車隊的小黃運將輾過頸部,傷重不治,高等法院判台灣大車隊須和小黃運將等人連帶賠償142萬多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19歲的陳姓機車騎士被轎車撞倒,又遭台灣大車隊的小黃運將輾過頸部,傷重不治,高等法院判台灣大車隊須和小黃運將等人連帶賠償142萬多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12/24 23:4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黃姓男子駕車因違規左轉,將對向直行的陳姓重型機車騎士撞倒,騎士又遭後方駛來的台灣大車隊陳姓計程車運將輾過頸部,傷重不治,被害人陳男母親怒向黃男、陳姓運將、台灣大車隊求償千萬;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台灣大車隊和陳姓運將間具有指揮、監督等「僱用人」關係,依民法「僱用人」責任須連帶賠償,判台灣大車隊、黃男、陳男應連帶賠償142萬多元確定。

陳婦指控,2017年10月31日晚間近12時,黃男駕駛自用轎車,沿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第1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與市民大道四段交岔路口時竟留然違規左轉,將對向直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的獨子陳男(19歲)撞擊後人車倒地,再遭後方台灣大哥大車隊的計程車陳姓運將駕車輾過頸部等處,送醫仍不治。

陳婦認為,黃男、小黃運將陳男有過失,和與她相依為命的兒子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另外陳男受雇於台灣大車隊公司,受其指揮、監督,具僱傭關係,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起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要求黃男、陳男和台灣大車隊應連帶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扶養費、喪葬費等費用1010萬多元。

陳男承認有過失,但請法院考量他已65歲、未婚、無子、尚需租屋貸款,經濟狀況窘迫,判決合理賠償,黃男則未到庭;台灣大車隊公司認為陳男並無過失,若認為陳男有過失而須賠償,因台灣大車隊與陳男間屬居間契約,並無僱傭關係,因此無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車禍鑑定結果,已認定黃男是肇事主因、陳男因未注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刑事部份,2人均被被判刑6月定讞,與陳婦兒子陳男之死均有相當因果關係,負連帶賠責任。

另依台灣大車隊和陳男簽訂的「台灣大車隊隊員入隊定型化契約書」約定,陳男應支付服務費,而台灣大車隊有提供一般派遣、特定契約戶派遣、排班使用等服務,足以認定台灣大車隊與陳男有選任、指揮、監督等僱傭關係存在,因此應負連帶依民法僱用人關係負連帶賠責任。

北院認定,陳婦兒子陳男僅19歲,陳婦驟然喪子,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及喪葬費、扶養費等,經扣除陳婦已受領的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元、喪葬補助費等,判黃男、陳男、台灣大車隊應連帶賠償242萬多元。

台灣大車隊不服,上訴主張,事發當時是深夜,且下雨,視線不佳,小黃運將陳男反應時間僅有0.8秒,才會煞車不及而撞上被害人,應無過失,並重申,台灣大車隊和陳男簽訂入隊定型化契約書,並非僱傭契約,並無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高等法院認定,刑事部份已認定陳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是肇事次因,而且,台灣大車隊確與陳男間有選任、監督等關係,應負起僱用人連帶賠責任,但一審認定精神慰撫賠償金額過高,應酌減為200萬元,改判黃男、陳男和台灣大車隊應連帶賠償142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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