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怪客車輪旁放鐵釘恐嚇起訴 無「惡害通知」獲判無罪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蔡姓男子不爽陳男將小貨車停放在巷內,暗夜將兩根鐵釘放在左右前輪後側,被警方查出惡行後,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然而全案審理時,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蔡男並無加害陳男的言詞與動作,並無恐嚇罪構成要件的「惡害通知」,充其量也只能算是毀損未遂,然而刑法毀損罪又不處罰未遂犯,全案只能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蔡男因不滿陳男的小貨車停放在巷內,去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騎機車從置物箱取出鐵釘,在該自小貨車左、右前輪後側各放置鐵釘1支,致該自小貨車啟動倒車時輪胎有被刺破之虞,以此方式恐嚇陳男,檢方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將蔡男起訴。
蔡男否認犯案,聲稱當時蹲下來是要去撿零錢。但法官勘驗監視錄影結果,顯見蔡男係打開機車置物箱取物握在手心,才繞到貨車右前車輪處並蹲下放置物品,又繞至左側車身,這些動作顯非撿零錢。
陳男則說,會發現鐵釘是因為開車前都有檢查車子四周的習慣,法官認為,這足以證明陳男係細心檢查始察覺有鐵釘在車輪後側,已難認蔡男有何明確「通知」陳男惡害之行為,無從認定屬惡害之通知。
且蔡男除將鐵釘放在左右前輪後側之外,並未向陳男明確、具體表示加害其身體、財產,其行為縱然令人感到困擾或內心不適,但在沒有其他加害他人的言詞或動作相結合情況下,難以憑陳男主觀感受,就認為蔡男主觀上有以加害他人財產方式恐嚇陳男的意思,且陳男亦對於遭他人放置鐵釘一事全無頭緒,並無惡害之通知存在。主觀上亦不足認有恐嚇犯意,與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
法官認為,蔡男應係基於毀損犯意,才將鐵釘放置於車輪後側而不欲使陳男發現,所為並非基於恐嚇惡害之通知,而係著手於毀損犯行,然我國毀損罪並不處罰未遂犯。全案只能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