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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啪啪小六女「播種」 男竟又對同居女友女兒伸鳥「吃雞」

楊男被苗栗地方法院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楊男被苗栗地方法院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2023/12/16 16:4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楊姓男子曾讓國小六年級女學生懷孕,犯對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與對方達成和解且獲諒解,獲判緩刑;不料,事隔10年,他趁同居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於深夜熟睡之際,2度伸狼爪,一次得逞、一次未遂,被苗栗地方法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

2012年6月間,楊男在台中市一處公園內,對當時國小六年級的未滿14歲女學生為性交,致女學生懷孕。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楊男雖未違反女學生意願,但犯對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處1年10個月;因楊男與被害女學生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且獲諒解,法官予以宣告緩刑3年。

事隔10年,楊男於2022年3月間某假日深夜,趁同居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熟睡之際,將生殖器插入同居女友的女兒口中。同年12月某日深夜,楊男再度趁同居女友的女兒熟睡之際,再將生殖器在被害少女嘴巴外磨蹭約30秒,少女嘴巴緊閉且突然張開眼睛,楊男罷手而未遂。

法官認為,楊男與被害少女之母親為同居人,本當自重,給予被害少女一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以利正常成長,竟因一時衝動,忽視被害少女幼懵懂而對之為乘機性交既、未遂行為,妨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法官復考量楊男前已有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類似行為,且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但楊男未深切記取教訓,仍為本案犯行,顯見並未認知其行為之嚴重性,而有加以警懲之必要。

法官審酌楊男犯後終能坦承,已與同居人母女達成調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4個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1年10個月。應執行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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