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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涉性侵被解聘停用2年提告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

2023/12/09 11: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女大生的家長2018年間指控謝姓大學教授校園性侵害,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謝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損及師道,移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共識決決議解聘,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謝師不服,興訟保工作,一審原勝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一審見解有誤,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判決指出,女大生家長2018年2月8日向學校申請調查謝男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認定謝師違背教師專業倫理、嚴重損及師道,亦嚴重損及學生家長對學校聘任教師的信任,行為顯屬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移請教評會懲處。

教評會採共識決決議解聘,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校方隨即把處分函報教育部,教育部同意照辦。謝師不服丟教鞭,興訟要求撤銷解聘與停任教師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教評會會議紀錄並沒有記載「討論後,經主席詢問其他委員有沒有異議」,即逕採用「共識決」排除不續聘謝師,並結論為「解聘,且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顯然未踐行「共識決」的必要內涵。

一審認為,「共識決」在會議中常存在從眾效應,於爭議性高的重要事項,以共識決代替無記名表決,實有違正當程序。本件有關謝師解聘、不續聘的2種選擇,關係他的教職去留,若不記名投票結果是不續聘,校教評會即不必再就2種解聘為表決,此乃有關「教師資格被剝奪與否」重大事項,本質上不得以「共識決」代替無記名表決,2021年判決謝師勝訴。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教評會是具相當獨立性的合議制組織,委員對於教師聘任事項進行專業性審查,參與會議討論、議決,應本於專業的職責討論、議決,不可存有盲從附和或不敢表示意見的心理,尚難與一般普羅大眾的日常活動相提並論,不得以「從眾效應」否定審議委員的自主性、獨立性,亦不得事後以此效應隨意否認其決議效力。

二審說明,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以「各委員無異議」為共識決的要件,並非以「爭議性高」為要件,且何謂爭議性高、低,並無法定標準,只要議案存有爭議,不論爭議性高或低,委員無法達成共識,即不可行使共識決,一審論述有誤。

綜上,二審認為一審見解有誤,判決違背法令,日前予以廢棄;至於謝師是否符合法定解聘及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要件,一審並未調查釐清,二審無從自為判決,故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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