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慣犯2度縱火釀1死4傷 稱欠缺辨識能力遭法官打臉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罹有中度智能障礙的陳姓男子,接連跑到桃園市龜山區放火,其中1次於凌晨以打火機引燃雨衣,導致1名印尼籍女子逃生不及死亡,另有4名住戶吸入性嗆傷或燒燙傷,桃園地院合議庭依據陳男答詢能力及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等,認為陳男犯案時並未達完全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今審結依放火致生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判刑,合併應執行14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據悉,陳男從國小就開始有放火行為,國中被診斷行為規範障礙症,常趁家人不注意跑出去玩火,曾因監護處分而有所收斂,也記得媽媽屢次告誡他「玩火很危險,不能在家裡玩火,也不能在外面玩火」,但陳男自述不會在家裡玩火,僅有點香菸時會用到火,但仍會跑到外面玩火。
去年9月3日凌晨2點多,他在路邊機車上取得雨衣,見龜山區一處公寓樓梯間放有6桶瓦斯,遂持打火機點燃雨衣,造成瓦斯桶被燻黑,警方循線查獲他到案,並扣得犯案用打火機。
陳男又於同年10月13日凌晨3點31分,跑到龜山區復興路某公寓1樓樓梯間,以打火機引燃雨衣後,走到一旁確認火勢燒起才離開,火勢隨即延燒騎樓機車並往公寓樓上竄燒,有6名住戶在睡夢中驚醒逃生,其中4名逃生時受到吸入性嗆傷或燒燙傷,另有住在4樓的印尼籍女子因逃生不及,全身受到大面積2到3度燒灼傷引發熱休克,送醫急救時於到院前死亡。
判決指出,陳男第1次放火行為涉及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第2次則涉及1次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1個殺人罪、6個殺人未遂罪,從一重依殺人罪論斷。
陳男辯護人主張,依據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陳男犯案時,已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過,合議庭綜合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陳男個案史、答詢能力等,認為陳男仍有計畫能力及知道放火行為危險,認為他犯案時並未達完全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僅符合刑法減刑規定,分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判處1年6月、13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4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