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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溺水2分39秒拉起仍不治 救生員、高雄大學判賠241萬元

高雄大學室內游泳發生泳客溺斃,救生員、校方判賠。(取自校方官網)

高雄大學室內游泳發生泳客溺斃,救生員、校方判賠。(取自校方官網)

2023/11/16 10:5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陳姓女子2020年8月在高雄大學的室內游泳池溺斃,家屬認救生員疏於救護,校方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求償300萬元,橋頭地院判賠241萬餘元。可上訴。

橋頭地院勘驗游泳池監視器,發現當時只有3名泳客,陳女先以蛙式游泳,突然未划水,手腳在水底下不停擺動,發生溺水到被救生員拉起約2分39秒,認救生員確有疏失,應負賠償責任,高雄大學也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總計應賠償陳女丈夫、子女、及其姐姐等家屬241萬餘元。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於2020年8月29日到高雄大學室內游泳池游泳,發生溺水經救生員急救後送醫不治。家屬主張,高雄大學經營游泳池,並雇用林男當救生員顯有疏失,校方未善盡監督的責任,根據消保法,校方與林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大學主張,學校設置游泳池是為了體育教學之用,開放給第三人使用則是為了推廣教育活動,且該校並非以經營游泳池為業,更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不適用於消保法。

救生員林男則稱,全程都有在游泳池旁邊執行職務,已盡應救援義務,執行勤務上均符合常規,沒有懈怠,沒有錯失救援先機。全案經橋頭地檢署偵查後偵結不起訴,高雄高分院也駁回再議,應無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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