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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 未來要繳500元

司法院說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說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3/11/14 13: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民眾常聲請的法官迴避案件,未來要繳500元,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3000元;而抗告確定案件,民眾若聲請再審,法院毋庸處理。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新法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民訴法修正案第77條之19新增徵收裁判費的事項,如聲請法院職員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事項,未來都要繳500元,其中法院職員若真的裁准迴避,則可退還5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聲請許可承當訴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等聲明或異議,則要繳交1000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3000元。

第83條新增,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而當事人過去如果不服抗告法院的確定裁定,仍可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民訴法第486條新增,當事人對裁定確定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陳婷玉表示,本次修正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重點包括: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陳婷玉指出,抗告程序的修正目的是為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修正第486條,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以免無謂耗費司法資源。

陳婷玉說明,當事人書狀規範修正重點在於促使當事人應依第116條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以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另為求適用明確,及配合本次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一併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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