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抽完水肥竟直接排到水溝 業者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某環保工程行郭姓負責人去年9月承攬時雨中學水肥清運工程時,未先申請清除許可,竟找來清溝車幫忙裝運暫存。車內的王、褚二人卻將部分水肥排放在台2線72.8公里處水溝,被民眾拍下,報警處理。檢警偵辦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郭男等三人起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法判處三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檢警調查,郭男明知聘請的清溝車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卻仍要求對方載運自己從時雨中學裝載的水肥,並約定在水湳洞停車場「轉運」暫存,並承諾願意給2千元的費用。
王、褚二人應允後,將水肥運至清溝車上,但是覺得裝載的水肥重量過重,為避免違反國道公路大貨車承載重規定,竟將部分的水肥違法排放在水溝,過程被路過民眾拍下,報警處理。
郭男開庭時向法官坦承犯行,並表示自己是靠行抽水肥,一個不小心抽了太多,而新北市要預約清除,需要等很久,所以才委託王、褚二人的公司派清溝車載運,之後再去預約傾倒;後來是在警方偵訊時,才知道王、褚二人偷偷跑去水溝偷排,本來是打算預約之後,運到新北市傾倒。
而王、褚二人也於法官開庭時,坦承犯案,表示受到郭男委託載運水肥,因擔心超重,才先到水溝旁偷排,希望法官能從輕量刑。
法官調查,依照證人及檢舉人提供的影像顯示,王、褚二人確實有偷排水肥,被告三人共同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而三人未經許可非法清理廢棄物固屬不該,但因不證據證明,此次排放的水肥具有毒性危險性,而濃度或數量未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且行為僅有1次也未獲得巨大報酬或利益,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皆非重大。
法官考量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若科以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審理後,判處郭男等三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