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男想討回託養狗遭拒提告 這2點獲勝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男子阿堂在入獄前把1隻小寵物狗託付林姓女友人照料。1年多後阿堂出獄、聯絡林女想接回狗。阿堂控林女避不見面、提告要求還狗;林女指阿堂父親已把狗轉讓給她,且阿堂會虐狗。但台南地院法官查認阿堂父默示同意讓兒子帶走狗、未追討;阿堂訓練狗是有不當,但未構成虐待、傷害,判林女必須還狗。
阿堂主張,他於2021年3月底把這隻寵物狗託付給林女與其家人代為照顧,並向林女承諾「待他出獄後,會接回狗兒」。這隻狗是其父經營寵物社培育的寵物狗,其父已口頭把狗讓給他,後來他結識林女,與女方一起照顧狗兒,不料他出獄後,在2022年6月間起欲聯繫林女,但林女避不見面、拒絕還狗,不得已才上法院討公道。
林女抗辯說,2022年11月初,她得到阿堂父親同意把狗讓與給她,她持續占有寵物狗、也取得男方父親同意,有取得狗的所有權;此外,阿堂飼養狗時1天只給吃1餐,狗營養不良、體重剩1公斤餘,經她一起照料才有改善,過去阿堂曾拿拖鞋毆打、不當管教狗,阿堂要求還狗並無理由。
法官調查,這隻狗原是阿堂父親培育、所有,之後讓兒子阿堂帶離寵物社自行飼養,且經過相當時日,並未對兒子追討,依此客觀事實,可知阿堂父親有把狗移轉給兒子帶離寵物社的默示同意,從那時候起,阿堂父親已不是狗的所有權人,林女自然無法從阿堂父親處受讓寵物狗的所有權。
其次,林女母親曾在line問阿堂是否會打這隻狗?阿堂回稱「會在狗亂大小便的時候打牠」,法官認為阿堂對狗的排便訓練雖有不當,但無其他證據證明阿堂有虐待或傷害狗的情形。縱然狗登記的飼主是林女,但狗所有權的移轉,並非以登記為要件,既然林女非狗的所有權人,狗的所有權人是阿堂,阿堂提告要求返還,林女須把狗還給阿堂;此案還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