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司機拿刀架脖劫6000元重判7年3月 律師有建言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蘇姓送貨男司機為了謀財,於今年1月6日凌晨,拿1把筍刀在台南某店前架押在洗碗盤的人妻。受害女的丈夫聞聲拿鐵棍出來,質問蘇「要做什麼」?蘇自稱是通緝犯、要錢。因刀仍架在女方脖子,受害女丈夫嚇得交出6千元打發走對方。台南地院依加重強盜罪判蘇嫌7年3月徒刑。
判決指出,患有適應障礙症與憂鬱情緒的蘇姓男子,於2023年1月6日凌晨2點多,拿1把筍刀到台南市某家店前,他看到1名人妻坐在小凳上洗碗盤,即到人妻背後用雙腳夾住女方身體,再拿筍刀架在女方右脖子上、並恫稱「我是通緝犯,交出錢來」。
人妻嚇得驚聲尖叫,人在屋內的人妻丈夫聞聲,拿起鐵棍跑到門外,質問蘇男「要做什麼?」,蘇男繼續把刀架在人妻脖子、嗆要夫妻兩人交出錢財。
受害的夫妻見難以抵抗蘇男持刀威脅,人夫不得不拿出6千元現金交給蘇男,蘇才撤下人妻脖子上的刀、帶錢逃離現場。新營警分局獲報追查逮捕蘇嫌、並於同年1月7日下午,在蘇男住處扣得筍刀。
一審合議庭認為,蘇男犯行惡性不輕,但他犯後尚知認罪、認錯,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無犯罪前科,因為他搶得6千元並非鉅額、犯罪時間也不是很久,加上他患有適應障礙症與憂鬱情緒,需扶養1名未成年女兒及妹妹;但未補償受害夫妻及達成和解,因此依加重強盜罪判蘇7年3月徒刑。
律師施志遠表示,本案被告強盜金額6千元,且坦承犯行、沒有犯罪前科,並患有憂鬱症等疾病,假如法院在審理過程可以適度探究被告此次強盜犯案原因,且讓被害人到庭對於被害過程表達內心感受,促成雙方對話,並使被告以賠償、道歉等方式,來設法獲得被害人諒解,實踐修復式司法理念,應有機會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刑度,避免發生被告所強盜的數額非鉅,但卻被判重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