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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甩散布前女友裸胸照 男子賠35萬逃牢獄之災

吳男不滿前女友提分手,竟在網路PO女方的裸胸照。基隆地院考量他已女方和解,判他拘役40天,緩刑2年。(情境照)

吳男不滿前女友提分手,竟在網路PO女方的裸胸照。基隆地院考量他已女方和解,判他拘役40天,緩刑2年。(情境照)

2023/08/26 23:3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提分手,在臉書社群網站上散布前女友1張裸胸照洩憤,被檢方依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已花35萬元與前女友和解,判處他拘役40天,緩刑2年。

20多歲吳姓男子與小美(化名)原是男女朋友,去年10月間不滿小美突然提出分手要求,決定展開報復,把小美1張裸胸照上傳至臉書社群網站上洩憤。

小美發現自己的胸部照片,被放在臉書社群網站上供人觀賞,不滿對吳男提告;警方調查時,吳男坦承小美那1張裸胸照片,是他上傳到臉書上的。

檢方偵查期間,吳男不僅坦承散布小美裸胸照,還願意賠償小美35萬元,並與小美達成和解,檢方調查後,將吳男依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嫌起訴,但以吳男犯後已深表悔悟,請求法院給他緩刑機會。

承審法官認為,吳男在臉書社群網站上,散布小美裸露胸部照片,並將權限設定為公開,使網友可以觀覽到這張裸照,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但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判處吳男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罰金。緩刑2年。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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