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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1秒關40天!性侵前科犯對女童襲胸38秒 判刑4年2月

賴男伸鹹豬手摸女童胸部38秒,法院判刑4年2月,平均摸一秒的代價,是入獄40天。(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賴男伸鹹豬手摸女童胸部38秒,法院判刑4年2月,平均摸一秒的代價,是入獄40天。(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2023/08/22 16:1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摸1秒要關40天!台中市有性侵害前科的賴姓男子,於今年5月17日傍晚,在中市某便利商店的店外座位區,見8歲女童獨自購物,他伺機伸出鹹豬手,摸女童胸部達38秒,當場被員警拘捕,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辯護人以醉酒等理由聲明減刑,法官不但拒絕,還認為他已有性侵害前科,又甫因過失傷害罪出獄不久,竟再犯此案,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2月,平均摸1秒的代價,是入獄40天。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男見女童獨自到超商,他以右手搭在女童肩膀,左手伸入女童衣服及內衣內,女童表達想回家之意,並以扭動身體及踢動雙腳方式,表達拒絕之意,賴男仍強摸胸部達38秒,路人察覺有異,告知賴男已報警,賴男企圖逃離時,被路人制止,馳抵的警方當場抓到他。

台中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公設辯護人說,賴男當時酒後控制力不足,對兒童產生性衝動,事後後悔不已,坦承犯行,也想與女童及其父母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賴男未使用暴力,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卻認為,賴男尚未獲取女童與父母諒解,無任何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之處,拒絕減刑。

法官還認為,賴男於2011年間犯下強制性交案件,台中地院判刑3年8月,已入監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顯示他素行不佳,他見女童年紀尚幼、落單可欺,為逞一己私慾,對被害人女童強制猥褻的惡行,影響女童身心發展甚鉅,所為實不應輕縱,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是國小肄業學歷、以臨時工為業等,今年1月才因過失傷害案,判刑3月出獄(構成累犯),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可判刑3至10年),判刑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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