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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書引網熱議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上銬示意圖。(美聯社)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上銬示意圖。(美聯社)

2023/08/13 17:29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引發網路熱議!

高雄地檢署也認為,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無罪判決顯有不當,已在收到判決後,7月中依法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5月22日李男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毒品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盧姓少年被警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男,警詢和檢方偵訊時李男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未料案子移送到法院,李男卻改口否認犯行,並辯稱被抓時已吃安眠藥準備睡覺,在警局已睡著,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李男的律師也辯稱,犯罪行為人在候詢時,警方不得不分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上銬,李男在警局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形,認為李男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份自白無證據能力,而檢察官訊問大部分是以詢問李男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為主,因此也沒有證據能力。

承辦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合議庭3位法官則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購毒者及證人的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靠北POLICE」引發熱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真的是太屌了高雄地院法官,以後大家抓到嫌犯問筆錄不能上銬喔,筆錄最後問警方有無嚴刑逼供外,還要問警方有無給你上銬?真的笑死人了」。

高雄地檢署表示,該判決錯誤適用法令,不當擴張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也沒有考慮到以現行犯逮捕後接受詢問的被告仍具一定危險性,且警察仍有防止其脫逃的法律義務,另警方在詢問過程中也有全程錄音錄影,沒看到有因不正訊問而違反自白任意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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