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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出生3個月被棄養 長大遭生母提告索扶養費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邱女未盡人母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駁回聲請。(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邱女未盡人母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駁回聲請。(記者黃明堂攝)

    2023/08/09 16:34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劉姓女子在出生3個月後就被生母棄養,由父系祖母、叔、姑撫養長大,現在20多歲了,卻被邱姓生母提告,索取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她不願意,法官也認為邱女未盡人母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駁回聲請。

    劉姓女子3個月大就被生母棄養,長大了被告,進入法庭的調解程序時,才第一次看到媽媽的長相,這個陌生的人要求她扶養到死為止,她百般不願。

    現年50餘歲的邱姓婦人稱,自己無收入及財產,且於111年為低收入戶,無法維持自己之生活,今年低收入資格在鄉公所審查不合格,原因是未檢附女兒的實際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她以110年台東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9800元,要求女兒每月給付10000元之扶養費。

    劉女答辯說,從小是給給阿嬷及姑姑養大的,請求駁回生母之聲請。劉女祖母也證稱,孫女出生後是由這位祖母及祖父、叔叔及姑姑照顧,邱女人跑掉,她就再也沒有看過,邱女也都沒有寄錢給他們照顧劉女。

    法官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但邱女無正當理由未盡人母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也未曾探視女兒,自得免除劉女對於邱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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