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密海軍士官 判刑2年8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海軍士官長吳朋憲7年前冒用多位主管公務帳號、密碼,登入國防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下載將官、國安局、軍情局情報人員身分等機密資料,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定吳犯違法刺探情報人員身分資訊、無故取得及變更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等罪,判合併應執行刑2年8月定讞。
檢調追查,吳朋憲2016年9月擔任海軍一六八艦隊基隆軍艦行政士時,將他擅自取得主管人員的公務帳號、密碼等資料,登入國防部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全國軍離線資料庫,查詢非將級的軍士官人事資料、下載包含將官人員的人事資料及國防部所屬情報人員的身分資訊,刺探收集國軍及情報人員相關身分資訊。
吳朋憲2017年5月調任海軍技術學校擔任行政業務教官,仍如法炮製,輸入一名主管的公務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提升自己帳號使用者權限,再變更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
吳朋憲非法登入行為雖被察覺,遭記過懲處,但他仍從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海軍技術學校另以自己非法提升的帳號、密碼權限,再度登入相關人事系統。
高檢署指揮調查局將吳朋憲查獲到案,吳辯稱因辦理人事業務、教學工作,才收集相關人員身分資訊,未將機密資料外流或做其他用途,也未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高等法院認為,吳承認犯行,具悔意、無前科,應無再犯之虞,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海軍將吳記兩大過汰除。但高檢署指高院判決過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改判,認定吳觸犯修正前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嫌,犯罪時間不短,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規定,依違法刺探情報人員身分資訊罪判刑1年8月、無故取得及變更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罪判刑1年6月,判合併應執行刑2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