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持股移轉國有 中央投資、欣裕台提告扳回一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2016年間命國民黨移轉兩間公司的股權給中華民國,中央投資與欣裕台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判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逆轉,今天(2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指出,股權持有者從「國民黨」(私法人)轉換為「中華民國」(公法人),屬於股權轉換,公司雖然無從置喙,但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移轉,且歸為國有,對於中央投資與欣裕台而言,不僅經營權易主,轉為國有後將影響現行營運方針,經營權必然受限,例如:收歸國有後改為國營事業,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限制,對於兩公司的營業自由難謂無影響。
最高行表示,一審僅從形式上認定中央投資與欣裕台為原處分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未審究兩公司與原處分相對人之間實則為「利害相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且誤引與本案無涉的保護規範理論,遽以認定兩公司為原告不適格,而從程序上駁回兩公司之訴,自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行認為,中央投資與欣裕台主張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屬於當事人適格,有權提起本件訴訟,確為合法,上訴有理由,2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另為適法裁判。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理,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惠瑜、蔡如琪、許瑞助、王俊雄。
黨產會認定中央投資與欣裕台是國民黨百分百持有公司,屬於附隨組織,2016年11月29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4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命國民黨移轉兩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國民黨(另案審理)、中央投資、欣裕台不服處分,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北高行指出,依黨產條第1條、第4條、第6條、第7條規定,可知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且不影響善意第三人(指2家公司)原本存有的權利,並非賦予第三人監督黨產會的公法上權利。
北高行認為,原處分命令移轉的目標,是國民黨所持有2家公司的全部股權,因此,涉及的是國民黨的財產權利,而非中央投資與欣裕台;另外,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2家公司並不因原處分導致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既然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就不具備當事人資格提告,屬於「當事人不適格」,前年10月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