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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無照駕駛被取締 分局外點燃汽油彈被判6月

許男不滿無照駕駛被取締,涉嫌攜帶汽油彈到分局洩恨,被橋頭地院判刑。(記者鮑建信攝)

許男不滿無照駕駛被取締,涉嫌攜帶汽油彈到分局洩恨,被橋頭地院判刑。(記者鮑建信攝)

2023/07/05 21: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許姓男不滿無照駕駛遭取締,前往派出所大吼大叫,揚言持汽油彈與警方同歸於盡,不料隔天真的攜帶2瓶汽油彈在派出所圍牆,並點燃其中1瓶,所幸無人受傷,被橋頭地院依攜帶危險物品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2022年10月6日凌晨4點,被告許男前因無照駕駛遭警取締,因而心生不滿,在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內喧鬧,經賴姓等員警加以勸導時,他揚言要持汽油彈同歸於盡等語。

警方認為許有自傷、傷人之虞,依法予以管束、安置在所內,並通知其家屬將他帶回。不料,隔天晚上8點多,許攜帶裝有汽油的2支參茸酒瓶,瓶口並塞入布條作為引信,抵達派出所與湖內分局共用大門口圍牆外,將汽油彈2枚放置在圍牆邊地上,並坐在地上飲酒。

賴姓員警等人獲報前往處理,將其中1枚汽油彈移開時,許隨即以打火機點燃另枚汽油彈,欲與警方同歸於盡,所幸及時被壓制,並以滅火器撲滅火勢,僅造成該圍牆外側遭火勢燻燒。

案經湖內分局依公共危險和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地院調查,許嫌攜帶汽油彈到外牆外,並無朝湖內分局丟擲的企圖,只想燒燬圍牆表達抗議,並欲等員警抵達後點燃,好讓菸能控制火勢,沒有放火燒毀建物的意圖,因此僅依妨害公務罪,判處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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