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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查同仁個資33筆被記過1次 警員抗罰結果敗訴

潘姓警員狂查同仁個資33筆被記過1次,雖提告抗罰仍被法院判決敗訴。(資料照)

潘姓警員狂查同仁個資33筆被記過1次,雖提告抗罰仍被法院判決敗訴。(資料照)

2023/07/03 15:0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年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潘姓警員利用警用行動電腦,瘋狂查詢同仁個資共33筆,事後被分局記過1次:潘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分局懲處沒有問題,判潘敗訴,可上訴。

前年10月3日凌晨0時許,潘員持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狂查24筆同仁個資,事後經分局調查,又發現他同年11月9日、21日各分別查詢同仁個資5筆、4筆,故認定他已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決定對他記過1次。

潘強調,分局並未證明他是在非公務情況下查詢同仁個資,也無法排除是他的帳號、密碼遭盜用,或是有時候他會將帳、密告訴同仁,使同仁代為處理長官臨時交辦事項所致。

潘進一步指出,長官僅宣導勿將個資或機密資料外流,並未提到不能將帳、密交給同仁;且分局負責管理並提供帳、密,卻又調查他有無缺失,恐有「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北高行認為,根據規定,警員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時透過警用行動電腦處理個資,潘員卻未說明有執行職務的必要,也在短時間內大量查詢同仁個資,確實已違法,所以分局對他記過1次沒有問題。

至於潘員在行政調查時稱「可能是不小心按到」、帳號或密碼被盜用等說法;北高行指他是在派出所中拿警用行動電腦輸入車牌密碼、身分證字號進行查詢,絕無可能是不小心,因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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