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萬人頭帳戶「被告」累癱檢察官!增修「提供帳戶」罪 檢籲規劃配套
立法院會於今年5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盼從人頭帳戶端斷絕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騙民眾血汗錢,近5年來,有19萬人因提供帳戶被法辦,卻只有3萬4千餘人起訴,耗盡司法資源,為解決此亂象,催生洗錢防制法增修「提供帳戶」等罪;不過,法務部主張新、舊法「並行適用」,引來基層檢察官憂心,恐無助紓解案源,法院也不一定埋單,籲新法上路前,法務部應規劃配套。
民眾提供人頭帳戶的亂象頻傳,多數被認定受騙而不起訴,以倪姓婦人一案為例,她落入愛情詐騙陷阱,自2020年至2021年間,多次提供自己及子女的帳戶給自稱在伊拉克當軍醫的「KEN」,台南地檢署考量她被愛沖昏頭,4度不起訴,她卻深陷其中持續交付帳戶,台北地檢署接手調查後,去年10月依幫助詐欺及洗錢罪起訴;僅倪婦一案,即動用兩個地檢署,啟動多達5次的偵查。
電信詐欺趨向暴力化,已成全民公敵,法務部在3個月內火速增修洗防法,鎖定「人頭帳戶」增訂「提供帳戶」等罪;上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施行。因修法倉促,法務部、高等檢察署近日不斷向基層檢方說明修法內涵,另與案源龐大的台北、士林、新北等北三檢持續溝通。
高檢署也未雨綢繆,規劃「上訴例稿」給各地檢署,倘新法上路後,法院審理中的提供帳戶案件,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等罪被告,如被法院認定應適用新法而獲無罪判決,檢方可依例稿提上訴。
不過,有主任檢察官指出,提供帳戶既受幫助詐欺、洗錢等舊法規範,增訂提供帳戶罪刑責又著重「行政與刑罰並行」,將衍生新法是否排擠舊法的爭論,法務部主張提供帳戶牽涉法條上想像競合關係,新、舊法並行適用,沒有優先適用法條的問題,但基層法官私下卻有不同見解,有部分法官認為,既增修新法,舊法即受排擠,若法官不採納法務部的見解,屆時恐衍生亂象。
另有檢察官指出,暫不論新案,僅就已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來說,某些適用新法「行政告誡」的幫助詐欺或洗錢罪案件,可能出現院檢各自解讀情況,在上級審法院作出判例前,各法院也可能出現見解分歧,建議新法上路前,法務部、司法院應充分溝通。
有檢察官解釋,偵辦人頭帳戶案件,傳統以被害人為中心,循線查人頭帳戶提供者,但被害人暴增後,已使案源失控爆量;以北檢為例,每名檢察官每月新增類似案件上看40件,高檢署近期頻繁與刑事警察局會商,研議改以被告為中心「歸戶」調查,惟此舉恐影響警界的功獎制度,仍待協商。
以人頭帳戶被告「歸戶」,意指警方接獲報案後,向上追查人頭帳戶,倘帳戶提供者戶籍地在外縣市或其他警局轄區,傳統移送模式只須將被告移送至被害人戶籍所在地檢署,但被害人可能多達數人,案件分散各地,此舉恐癱瘓偵查資源;改以被告為中心來移送,只須將被告移轉至其戶籍地警局「歸戶」,化零為整統一移送管轄地檢署。
檢方之所以與警方協商移送模式,意在落實「行政告誡」的查案原則,匯入同一人頭帳戶的贓款,可能來自各地的被害人,如以被告歸戶移送,各地警方接獲同一人頭帳戶的被害人報案時,便可將各地案件集中至被告戶籍地警局,統一移送該管轄地檢署偵辦。
管轄警局如認定提供帳戶者為初犯,且適用新法規定,將被告歸戶調查後,即可統計犯案件數,提供多少個帳戶,再對其行政告誡,再犯即依提供帳戶罪法辦。不過,有檢察官透露,警方今年3月才通知各警局,以報案人為中心歸戶,警方政策恰與檢察機關相左,警方如實施新制,將被告移交戶籍地警局歸戶移送,那接獲報案或挖掘案件的警局有無功勞?會否因功獎制度影響施行成效,仍待觀察。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則表示,修法前,詐團收集人頭帳戶,只要贓款還未匯入,就無法可罰,洗防法修正後,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違者可處5年徒刑,民眾若賣帳戶或帳號、提供3個以上給詐團,或經行政告誡後,5年內「再犯」,將面臨3年刑責;也就是說,修法後,民眾有保管帳戶之責,若無正當理由,難再以「被騙」為藉口,卸責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