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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轉彎撞傷過馬路行人 駕駛被判2個月

苗栗警方今年1到4月共取締215件汽機車行經路口未禮讓行人的交通違規,將持續執法,以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警方提供)

苗栗警方今年1到4月共取締215件汽機車行經路口未禮讓行人的交通違規,將持續執法,以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警方提供)

2023/05/09 16:0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吳姓男子開車於路口轉彎,疏於注意,撞傷走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男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判處吳男2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苗栗縣警察局表示,今年1到4月共取締215件汽機車行經路口未禮讓行人的交通違規,將持續執法,以洗刷「行人地獄」惡名。

吳男於前年5月11日晚間7點32分許,開車沿苗栗縣銅鑼鄉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新興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欲左轉中正路時,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撞上走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陳姓男子,導致陳男倒地並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左膝挫傷併關節血腫、下背挫傷、右足跟挫傷的傷害。

因吳男未能與陳男達成和解,陳男事後提起告訴。苗栗地檢署偵查,吳男坦承犯行且事證明確,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認吳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未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保護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生此件車禍,依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判處吳男2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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