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漢挨告反可聲請閱卷窺知被害人個資 司法院修規隱匿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去年6月上路,懲罰癡漢行為,惟癡漢一旦挨告,向法院聲請閱覽相關卷宗,被害者的個資恐一覽無遺,司法院為此修正「民事閱卷規則」,要求書記官在交付卷宗時,必須隱匿被害人的個資,以符合法律規範。
民事閱卷規則日前修正,司法院說明,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司法院強調,跟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2022年11月15日內授警字第1110873315號函釋也指出,基於從寬保護被害人個資及法律一致性等原則,針對各類跟蹤騷擾案件製作相關文書時,均應遮蔽被害人姓名,以避免第三方或外界於事後透過該文書知悉或識別被害人。
司法院指出,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後段規定,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司法院為了提醒法院承辦人員於處理聲請閱卷事宜時,應遵守相關保密義務,故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附式4內容,以供書記官交付卷宗時檢核有無依法不得給閱的情形。
跟騷法明訂8大違法的跟騷樣態,包括常見的監視、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等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等。
刑責方面,跟蹤騷擾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或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可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