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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特光電前董座賴大王 內線交易拋股避損判2年定讞啟動防逃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賴大王上訴,全案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資料照)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賴大王上訴,全案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資料照)

2023/04/18 16:0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被控在2006年知悉公司財務報表重編將產生鉅大虧損,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出持股減少損失3046萬多元,全案經法院審理12年,期間一度判他無罪,高等法院更六審認定他違反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判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賴大王上訴,全案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2005年12月賴大王擔任力特光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位,並自行設立宏運投資公司,後來金管會接獲檢舉力特大量不良品以試機為由,轉列為遞延費用,金管會指示證交所查核,證交所發函到力特了解存貨及不良品處理程序。

檢調查出賴大王因得知公司財報不符合一般的會計原則,如果重編財報,將揭露公司鉅大虧損的真實面,公司股價勢必下跌,他為了減少他所投資的宏運公司所持有的力特股票因股價下跌而衍生損失,因此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指示下屬拋售宏運的特力持股,後來力特光電股票果然下跌,賴藉著事先賣股,減少損失30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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