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運將載女客趁機摸大腿 想靠精神抗辯洗白遭重判5年
曹姓計程車司機猥褻兩名女客,拒絕認罪還大打精神抗辯,遭士林地院依法重判5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曹姓計程車司機3年前載客時分別猥褻2名女子,犯後拒絕認罪還大打精神抗辯,遭士林地院依2個「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猥褻罪」,合併重判5年徒刑。可上訴。
曹男首度犯案是在2020年9月30日晚間6時許,當時他開計程車行經士林地檢署旁天母棒球場公車站牌附近時,載女子阿美(化名)前往劍潭捷運站;當時阿美坐在副駕駛座,他多次伸手觸摸阿美左大腿內、外側。
同年10月8日晚間7時許,二度犯案的曹男開計程車行經芝山捷運站載女子阿心(化名)及其友人前往銘傳大學,途中,他再度用伸手觸摸坐在副駕駛座的阿心腿部,這時阿心趕緊傳訊向後座友人求救,經友人制止,他才罷手。
士院審理時,曹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是他不小心犯錯,且他有精神病而服藥過量,才產生幻覺做出不對的舉動,並非故意;後來他又指車內排檔桿旁邊有放水杯、充電器等雜物,可能他去拿水杯喝水時碰到女方,才讓女方覺得被碰到。
但阿美的男友證稱,阿美受害時有打LINE電話向他求救,電話一通他聽見女友至少說2至3次「請不要摸我的腿」,他除了安撫,也要阿美拍下曹男的營業登記證與車牌,供他報警。至於阿心及其友人則分別證稱如何受害,又如何透過訊息向後座友人求救。
士院經勘驗阿美拍的照片、阿心友人所留存的手機蒐證畫面等證據,認定曹男確實對2名女子強制猥褻;另根據醫院回函可知,案發期間,曹男均規律回診,並定量、按時服用藥物,應可排除他所主張因服藥過量而做出不對的舉動。
士院審酌曹男對不相識的2名女子強制猥褻,且他身為計程車駕駛,事業涉及社會不特多數人的便利及安全,卻讓2名女子處於不易逃脫、擔憂反抗會招致更不利後果的情境,加上他始終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