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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林益世案 大法庭裁定也將影響立委集體收賄案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宣示裁定,民代收錢辦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影響將十分深遠。(最高法院提供)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宣示裁定,民代收錢辦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影響將十分深遠。(最高法院提供)

2023/03/02 19: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宣示裁定,民代在議場外請託、關說、施壓公務員或公營機構承辦人,只要符合「與職務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兩要件,即屬「職務上之行為」,民代收錢辦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影響所及,不僅前立委林益世面臨重判,陳超明、廖國棟等立委集體收受SOGO前負責人賄賂、向經濟部施壓案,也將深受此宣示影響,在議場外的種種施壓行為,只要能證明有收取對價,幾乎篤定被法院認定構成職務收賄罪,不能單憑「選民服務」就想與犯罪脫勾。

大法庭裁定舉例民代的各式「議場外的職務行為」,舉凡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公務員到其民代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給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對其他有權限的民代勸誘、請託或施壓連署或同意議案,聯繫其他民意代表代為提案或代質詢,以及出具建議補助單,議場中的休息協商,打電話施壓或關說等行為,與民代職務有密切關連,且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皆屬議場外的職務行為。

大法庭指出,民代的行為實際是否構成民代在議場外的職務上行為,須皆依據個案的具體行為來認定,若只是單純為民服務、打電話關切,未達關說、施壓程度,也未必構成,重點是前提須有收賄的「對價關係」,沒有收取對價就難以成立職務收賄罪;本次大法庭只探究前端的職務行為,後端的對價要件不在討論範圍。

依據大法庭的見解,民代議場外的職務行為,幾乎包山包海,囊括民代所有「為民服務」做為當事人與公部門溝通協調介面的行為,只要有公務活動性質,且與民代職務有密切關連,只要民代向民眾收費辦理,就可能吃上收賄官司。

將大法庭舉例的職務行為,套用至林益世案,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的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一審、更一審皆認為,協助處理民間公司合約並非立委職權,不構成職務收賄罪,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論罪,更一審依速審法減刑判4年10月。

但依據大法庭的統一見解,林益世的關說行為是否與立委職務是否密切相關,喬合約的形式是否具有公務性質,都有待釐清,因此預料明日承審庭將會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套用至立委集體收賄案,立委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徐永明等人收錢或期約收賄,替李恆隆施壓經濟部,打電話或出具邀請函,要求指派官員出席民間舉辦的研討會,也屬立委議場外的職務行為,一審即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4人各7年4月至10年,二審審理中,如今有了大法庭最新宣示,構成職務收賄罪的機率更大了。

此外,捲入遠雄大巨蛋弊案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一審被判10年),涉以變相決標承攬大巨蛋土方清運工程為對價,替遠雄護航土城海山煤礦土地開發案,並在環評公聽會前欲出資200萬元「疏通」在地議員遭拒;新北市議員陳科名(一審判7年6月)涉收賄50萬元替違建廠商關說,向拆除大隊施壓免拆,判決也將適用大法庭的議場外職務行為宣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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