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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球棒打死情敵!出庭辯稱不良於行 法官當庭勘驗判刑7年半

賴男持木棒打死情敵,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賴男持木棒打死情敵,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3/02/20 06:5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賴姓男子被控持球棒打死情敵,其辯護律師辯稱,賴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不良於行,高雄高分院當庭勘驗,叫他來回走動,不僅行動自如,並有力氣挪動椅子,甚至握筆有力,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

據了解,2019年10月4日下午4點26分至42分,賴姓男子不滿被害人李男與綽號「小惠」的女子交往,前往高雄市杉林區李男住處,涉嫌持球棒攻擊胸部、左手等處,李經送旗山醫院治療。

同月7日,李出院返家休養後,13日晚上8點多病情惡化,再度送往醫院,3個小時後因脾臟破裂,大量出血死亡。旗山分局循線逮捕賴嫌,依傷害致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

賴嫌出庭應訊,否認持球棒行兇。他的辯護律師則說,賴自1999年起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肢體障礙者,身體虛弱,不良於行,長期臥病在床,無法傷害李男,並說,李男當天受傷後拒絕就醫,直到晚上7點前往旗山醫院,期間可能再發生其他事故,甚至酒後易與其他人發生衝突被毆打。

賴嫌被橋頭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當庭勘驗,叫他從被告席至證人席來往走動,並用手搬動椅子,證明他行動自如,加上他簽名字跡工整,手部有正常握東西的能力,仍然判決有罪,刑度不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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