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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假釋犯戴電子腳鐐拿石塊打死女移工 「可教化」確定逃死

性侵假釋犯王鴻吉(左)殺害女移工,一、二審均依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性侵假釋犯王鴻吉(左)殺害女移工,一、二審均依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3/02/17 11:1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51歲性侵假釋犯王鴻吉與29歲越南籍吳姓逃逸女移工,前年在桃園市新屋區海邊防風林聊天時,因吳女提起其性侵前科,憤而持石塊打死對方,王男落網時還戴著電子腳鐐。一、二審都認為王男尚有教化可能,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年7月31日中午,新屋區後湖溪出海口右岸防風林有一具女性遺體,衣衫不整、頭部有外傷且無身分證件,疑似遭人性侵、殺害;警方從她身上刺青等特徵,確認是已婚吳女。

後經檢警調查,發現吳女的前同事王男涉有重嫌。7月23日上午10時許,王男開車載吳女前往新屋區永安漁港附近海邊遊玩,兩人聊天散步時,吳女提及王男性侵前科,王男心生不滿拿石頭敲擊吳女頭部數下,導致顱腦損傷,大量出血死亡;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王男大。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因吳女提到其性侵前科,持石頭敲擊對方頭部,造成吳女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指王男僅因與吳女發生口角,便持石頭攻擊,害吳女頭、臉部外傷併顱骨、顏面粉碎性凹陷骨折致死,也使吳女死前受到極度恐懼,犯罪手法殘忍,行凶後又未曾想過救人,反而離開現場到銀樓購買金飾,視人命如草芥。

桃院也審酌王男於假釋期間犯案,顯見未能經由徒刑而生警惕,而王男雖是受氣憤情緒驅動而犯案,但無情剝奪友人性命,所為難容一般社會,但王男並非無法教化矯正,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王男上訴請求減刑。二審高等法院指王男過去曾犯下強盜、性侵、殺人未遂等案,被判20年徒刑定讞,並於2020年假釋出獄,卻於假釋期間犯下本案,但考量王男尚有教化可能,仍依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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