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臺北市 14-20 ℃

大學生租屋處尋短亡成凶宅 房東找同住生求償敗了

一名徐姓大學生在租屋處尋短身亡,房東轉向兩名同住同學提告求償,台南高分院判房東敗訴確定。(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一名徐姓大學生在租屋處尋短身亡,房東轉向兩名同住同學提告求償,台南高分院判房東敗訴確定。(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3/01/11 05:29

首次上稿 01-10 23:28
更新時間 01-11 05:2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蔡姓房東把位於台南地區的房屋租給都念大學的蘇姓、卓姓與徐姓3名大學同學,由蘇生代表簽約。後來徐生竟在租屋房內自殺身亡,房東指房子因徐生自殺變成凶宅、屋價減損117萬多元,提告向蘇、卓兩生求償。二審法官認蘇、卓兩生對徐生無監督義務,難苛責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房東不得向這2名大學生求償定讞。

蔡姓房東主張,2020年6月間與蘇姓大學生簽訂房屋租約,租賃期間從簽約日起為期1年,蘇與卓姓、徐姓等3位大學同學同住在該宅。同年8月6日晚間10點許,徐姓大學生竟在此租屋客房內尋短身亡,使得該宅變成俗稱的「凶宅」,經鑑定房價減損117萬8459元。

房東認為,蘇生是租屋簽約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該屋,因其過失使得房屋交易價值減損,要向蘇生求償這筆損失款。案子上訴二審後,房東指卓生與徐生都是共同承租人,追加向卓生求償這筆錢,只要有一方清償,另一方可免於清償責任。

蘇生駁指他並非徐生的監護人,對徐無監督義務,並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徐生是房子的共同承租人,徐的自殺行為未造成房子有何物理上變化,僅是交易價值的經濟上減損,不是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無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卓生也做此主張。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徐生自殺身亡後,房子經鑑定確減損117萬多元,但這是交易價值的減損,不是租賃物物理上的毀損滅失。而蘇、卓兩生僅與徐生是大學同學關係,兩人對徐生無監督義務;依調查內容也難認蘇、卓兩生能事先察覺徐生身心狀況有異,自難苛責蘇、卓兩生的管理人注意義務,房東向兩位大學生求償沒有理由,判房東敗訴確定,不得上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
安心專線:1925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張老師專線:1980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impressionimpression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