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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交警桌資料爆遭翻閱拍 律師:如秘密、個資有刑責

吳姓男子被爆料涉在南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翻閱拍下員警桌上的公務資料。(記者王俊忠翻攝)

吳姓男子被爆料涉在南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翻閱拍下員警桌上的公務資料。(記者王俊忠翻攝)

2022/11/2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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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爆翻閱拍台南交警桌資料 五分局:查違法必究辦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北區市警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遭網友在網路平台爆料被民眾進入偷拍、翻閱員警桌上資料或民眾報案資料!警方初步查證得知吳姓男子確有翻閱黃姓小隊長桌上物品的行為,已對吳男與黃姓小隊長發出訊問通知書,若訊問、調查出有涉案違法,一定從嚴究辦。

對於吳男拍攝警察公務員桌上的相關文書,律師江信賢指出,首先要確認該文書的性質,如果屬於依法應秘密之事項,或者該文書內有相關個人資料時,才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洩漏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影片顯示,該警察公務員並不在座位上,除非事先有允許或默許吳姓男子任意翻閱或拍攝資料,否則該警察並沒有故意洩漏或交付行為,不會構成洩密罪責。

但是,依據刑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江信賢表示,若該警察有違反相關文書管理或保密規定,任意將應秘密的文書放置於桌上,而無適當的安全維護,仍有可能會構成過失洩密罪責。至於吳姓男子的任意翻拍行為,除非警察本身就桌上相關文書已有封緘或相當的包裹覆蓋,因吳男有任意開拆、拍攝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責,否則單純的任意翻閱行為,刑法目前並無處罰規定。

另外,江信賢並說,如果該文書內容包含相關個人隱私,如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犯罪前科、教育或職業等資料,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對象。如吳姓男子任意翻拍,已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法蒐集罪責。就公務機關而言,如違反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規定,因翻拍行為導致個人資料遭到洩漏,公務機關依法應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該當事人,且因個人資料若已遭到不法蒐集及洩漏,公務機關甚至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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