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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涉偷拍正妹 緊張失手觸大腿遭喝斥

鄭姓保全涉偷拍正妹,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情境照)

鄭姓保全涉偷拍正妹,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情境照)

2022/11/28 21:3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鄭姓保全捷運偷拍女子裙底風光,涉嫌妨害秘密罪被判無罪,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他在地院準備程序自白,事後雖改口,但據相關證人等證據,改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檢方指出,去年9月22日晚上7點40分,鄭男在高雄市三多商圈捷運站五號出口租借腳踏車處,見身著長裙的正妹黃姓女子正在整理前背之背包之際,開啟手機燈光後,涉嫌自她後方從小腿往上偷拍隱私部位。

後因太緊張,手機不慎碰觸腳踝,被黃女當場喝叱,並要求刪除所竊錄資料,始同意讓鄭離去。案經黃女訴請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鄭男辯稱,手機碰到黃女的腳踝,就沒有按下拍攝的按鈕,在準備程序是因為民事和解了,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改簡易判決,才會承認拍攝成功,但我回去思考後,因為確實沒有拍攝完成,因此否認犯行。

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畫面,鄭男手機螢幕有發出亮光,尚難認定確已按下拍攝鍵,並拍攝到隱私部位,而黃女也說,不知道他有無刪除,也未看到照片,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為,鄭男在檢警應訊和原審準備程序均認罪,並有證人等證詞和證據,黃女雖獲12萬賠償,後因鄭改口否認犯行,也未替他求情,法官審酌其未見深切悔悟,判決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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