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警出庭被查出第三度偷拍同名女警洗澡 這次要賠40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28歲陳姓警員,兩度用手機在派出所浴廁偷拍女警洗澡,高等法院判他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定讞,全案由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還有重要證據尚未查扣,開庭開到一半立刻直奔他的住處搜索,果然在雲端儲存空間又找到同一名女警被偷拍洗澡的影像,女警再度提告,北院另案判他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並賠償40萬元。
陳員任職的台北市某派出所由於經費不足,女警寢室電熱水器長期失修,女警只能到男警淋浴間洗浴,陳員竟於2020年9月4日持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上方偷拍女警沐浴;同月20日再度偷拍女警洗澡時,女警查覺淋浴間上方有黑影晃動,趕緊穿衣攔阻,並要陳員交出手機同時報告所長,果真在手機內發現兩段偷拍女警洗澡影片。
陳員辯稱以為是熟識的男同事才惡作劇錄影,沒想到是女同仁;高院時他改口認罪,承諾願賠60萬元,但要求保密否則要賠違約金,被害女警拒絕,高院維持北院判決,併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定讞。
特別的是,陳員在北院審理時堅稱僅偷拍兩次,但承審法官陳采葳認為尚有重要證據未經清查和扣案,去年3月9日開庭時,當庭決定直奔他的住處搜索,經勘驗他的家用電腦,在其雲端儲存空間找到另一段前年1月3日偷拍女警洗澡的影片。經女警再度提告,北檢認為陳員再三偷窺、竊錄,建請從重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北院法官林志洋認為,陳員偷拍手段惡劣,犯後坦認且稱有意和解,但他對被害女警表達的歉意僅寥寥數語,更多的是自怨已「社會性死亡、被貼標籤」,卻未思及被害女警遭受異樣眼光、懷疑警職認同感的處境,不應寬貸。
但法官林志祥也指,陳員後來被查出的這次偷拍,早於另二案8個月,時序上並非「再三」,且民事庭就他前兩次犯行已判賠83萬多元確定,他也辦貸款分期賠償,若判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入監,他會遭免職而失去工作,恐喪失賠償資力,勢將拖延賠償案的執行,對女警不利,仍量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北院民事庭日前再就陳員前年1月3日的犯行宣判。判決指,女警求償120萬元;陳員則說自己犯後深感懊悔與抱歉,除了不斷向女警道歉,也已刪除所有影片,且手機遭扣押後,影片不可能對外散布,並請法官考量他還要扶養年邁父母,先前也已賠償女警83萬多元,請求判他賠償10萬元就好。
民庭法官指陳員前兩次偷拍與後面這次偷拍的的時間不同,因此,前案是前案、後案是後案,無法涵蓋,再度判他應賠償女警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