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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在監受刑人也想投公投票 提告結果曝光

死囚蕭仁俊、廖家麟與其他5名在監受刑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參與這次大選投票,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死囚蕭仁俊、廖家麟與其他5名在監受刑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參與這次大選投票,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22/11/25 17: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死囚蕭仁俊、廖家麟等2名死囚與其他5名在監受刑人,因無法參與明日(26)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或透過戒護投票,被否決後,7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非義務機關,7人不能以中選會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昨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蕭仁俊等7名受刑人均已年滿20歲,其中蕭、廖、康、邱、林等5人設籍在台北分監、台北監獄等矯正機關超過6個月,另許、陳設籍在新北市,但都因為服刑導致行動自行受限,不能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

7人向中選會要求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或是戒護他們離開監獄投公投票,被拒後,他們認為投票日在即,若無法投公投票,會對他們產生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故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中,但未因此遭憲法放逐而成為「棄民」或「化外之民」,且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外,若要加以限制他們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仍要符合正當目的,手段也要合乎比例。

然而,設置或管理各投開票所,由各縣市選委會負責,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非義務機關,北高行因此認定7人不能以中選會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昨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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