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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有酷刑!歐洲人權法院不准送中 我將請求引渡台籍嫌犯回國受審

    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大樓。(歐新社檔案照)

    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大樓。(歐新社檔案照)

    2022/11/05 13: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3日揭露,歐洲人權法院(ECHR)10月6日認定中國存在酷刑與虐待風險,判決波蘭停止移交台籍嫌犯劉鴻韜(Liu Hongtao,譯音)赴中受審,我國法務部5日肯定ECHR的判決,並表示將依照「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蘭請求引渡劉男返國受審,打擊犯罪無國界。

    法務部指出,肯定歐洲人權法院(ECHR)對於本案的判決,而因目前涉案被關押在波蘭的劉姓犯嫌,我國檢察機關亦持續偵辦其刑事犯罪,因此法務部後續將協助透過「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積極尋求將劉男引渡回台,接受我國司法審判,以貫徹國家司法權及維護國人權益。

    2016年7月,中國與西班牙在西國境內破獲一個電信詐欺集團,逮獲237名嫌犯,絕大多數為台灣人。由於被害人多在中國,中方遂向西國請求引渡嫌犯,西班牙政府前後批准引渡208名台灣人赴中受審,引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HCHR)不滿,發新聞稿直言這些嫌犯在中國可能有遭酷刑、不當對待或遭判死刑的危險,呼籲西國停止引渡。

    同案共犯劉鴻韜潛逃到波蘭藏匿,被國際刑警組織組織逮獲,波蘭最高法院雖裁准引渡至中國受審,但劉男上訴至ECHR,主張波蘭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有關酷刑、虐待,以及第6條有關剝奪公平審判的權利,請求停止引渡。

    ECHR審理後,10月6日認定「波蘭法院並未採納任何最近或更普遍的關於(中國境內)酷刑、虐待的資訊」,判准停止執行引渡劉男;而因劉已在波蘭拘禁逾5年,ECHR也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有關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屬於跨國區域法院,威力之強,可推翻各會員國憲法法院所做成的判決,具一錘定音權威性,且效果及於46個會員國(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被歐洲理事會除名),具拘束力,故其判決常被其他民主國家拿來做為重要參考依據,我國亦不例外。

    歐洲人權法院的法源依據來自歐洲人權公約,該公約由歐洲理事會起草,1950年11月4日開放簽署,當時理事會15個成員國主要為西歐國家,經其中10個國家批准後,於1953年9月3日生效,代表著對歐洲的自我集體保障,保障內容主要出於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清單。

    公約通過之初,主要被視為是對抗當時歐洲極權主義的集體盟約,經歷納粹及法西斯主義崛起,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殘酷之後,抱持相同見解的歐洲國家認為,為了避免歷史重演,有必要於國際層次建立保障個人權利的機制,也就是把各締約國內國法已確立的基本或共同的自由權利,置於國際層次的監督之下。

    歐洲人權法院現有46個會員,不包括白俄羅斯、科索沃以及教廷,俄羅斯則因入侵烏克蘭,3月間被歐洲人權法院隸屬的歐洲理事會除名,訴訟案件停審,俄羅斯人民現已無法行使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最低程度」的權利保障,例如: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或是「有所保留」的權利,例如:可基於正當理由予以限制的言論自由;又或者「絕對」的權利,例如:不受酷刑的權利,即便戰時亦不容許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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