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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偷吃女職員逆轉判賠 竟栽在女副店長手上

店長偷吃女員工,被高雄高分院改判連帶賠償遮羞費。(記者鮑建信攝)

店長偷吃女員工,被高雄高分院改判連帶賠償遮羞費。(記者鮑建信攝)

2022/10/25 21:5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王姓水果店長偷吃越南籍職員阮氏,被她丈夫求償40萬精神撫慰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由於女副店長指2人關係異常密切,改判連帶賠償20萬元遮羞費定讞。

結婚多年許男指出,其妻阮氏自去年4、5月起,每日清晨6點出門到水果店上班,直到晚上11點30分始行返家,並於7、8月間無故離家,經他四處查訪,始悉她在外租屋,而王姓店長經常把汽機車停放在租處地下室或附近。

後來,他甚至接獲不明人士傳來親密照,顯示王、阮氏關係非淺,因而要求連帶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

王男和阮氏指稱,該親密照為員工一同出遊烤肉時的合照,並無牽手、攬肩或親吻等親密舉動。又說,王基於同事朋友情誼,幫忙她搬家,將機車放在地下室等處,並無不正當男女交往。

高雄地院判決許男敗訴後,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女副店長指出,阮氏在屏東上班,王男經常來找她,後來王調到屏東店上班,2人一起工作,據她觀察互動越來越親密,彼此間會打打鬧鬧,阮氏還會煮飯給他吃,下班後也一起吃飯、洗車。

又說,王雖然都稱店裡的女員工為「妹」,但他稱呼阮氏時都還會輔以摸頭或牽手的動作,阮氏並以「老公」稱呼王。後來王妻因懷疑2人有曖昧關係,還電話詢問她,想了解2人在店裡的互動情形。

合議庭並發現,被告2人離開水果店後,又一同受雇於另1家水果行外,親密照也不是員工出遊時所拍,認定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改判賠償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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