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14歲女兒辯吸毒錯認成妻 毒蟲二審逆轉判緩刑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A男在吸毒後猥褻14歲親生女兒,在一審時以強制猥褻等罪判處2年4個月,經過醫院鑑定,A男是因吸毒陷入中毒現象,導致他行為辨識能力降低,錯把女兒認成妻子猥褻,二審時A聘請三位律師,在訴訟策略上不爭執罪名、犯罪事實,還拿20萬出面和解,獲得妻女原諒,加上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力拼獲得緩刑5年,不過緩刑有附加條件,除了給付和解金外,A男必須參加法治教育同時接受戒癮治療。
這件猥褻案發生在去年4月,當時A男的妻子與女兒都不願意原諒他,不過在二審時,台南高分院採信了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A男是在毒品「中毒」情況下,導致對於外界的知覺理會能力嚴重減低,而將女兒誤認為妻子,並認定A有毒癮問題,在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減低,這符合刑法19條減輕刑度的規定。
不過法律實務上,常常看見有被告會以喝醉了當藉口,並去特定醫療機構做鑑定,表示自己在犯案時屬於酒醉狀態,不能辨識自己的能力,他們不是故意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不過一次鑑定下來拖延審盤程序、浪費司法資源,且不一定每個法官都吃這一套。
例如,台南高分院另一個判決中,被告在酒後猥褻了女同事,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有酗酒成癮問題,犯案時處於「酒精中毒」狀態,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能力,法官卻沒有採信鑑定報告,也不認為符合刑法19條減輕刑度的判定,反而是因為被告積極和解,換得緩刑。
而在A男的案子中,他以20萬元與女兒、妻子和解,同時獲得妻女的原諒,在和解後A的女兒也陳述,希望給A男一個機會,因此法官以刑法19條減刑後,使A男的刑度降到2年以下,這樣法官就能以刑法75條來給A男緩刑,不過除了必須分期、按時給付和解金外,還要參加法治教育與戒癮治療。
律師洪銘憲則認為,對於精神狀況無法控制、有酒癮、藥癮的潛在犯罪者,往往只能等案件發生以後,法院才做強制的戒癮、治療,但是傷害已經造成了,如果政府能思考透過其他資源,來治療他們,也許就能減少憾事發生的機會,也能減少司法體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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