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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議員涉詐22萬元助理費 「有推廣活動」打對折改判3年8月

新竹縣芎林鄉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圖取自縣議會官網)

新竹縣芎林鄉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圖取自縣議會官網)

2022/10/12 13: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縣芎林鄉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涉嫌把友人母子當成公費助理人頭,詐領近22萬元公帑,一審新竹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她確有服務縣民,推廣地方特色活動,12日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鄭昱芸為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並未實際支薪聘僱吳女與陳男母子倆擔任公費助理,卻先後將兩人的名冊及遴聘異動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交給議會,使承辦人事及出納誤認他們是議員公費助理,登載於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8月份的「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助理補助費印領清冊」及當年度「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助理人員107年年終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分別匯款各11萬3674元、10萬4575元至吳女與陳男的郵局帳戶,再據以開立扣繳憑單,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總計21萬8249元。

高院指出,吳女與陳男證述一致,再加上鄭昱芸多名真實聘用的助理證詞,均顯示吳、陳母子倆並非公費助理,鄭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行為不當。

惟高院考量鄭昱芸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並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審酌其詐領期間為8個月,取得金額21萬8249元,如果科以最低度刑度仍嫌過重,依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有情輕法重之嫌,因此依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規定減輕其刑至3年8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邱滋杉、陪席法官邱瓊瑩、受命法官劉兆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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