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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吃15紅單喊冤「其他車都沒被檢舉」 求撤銷被打臉

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檢舉是民眾的自由意志,且經調查,羅男2車違規停放人行道的事實明確,裁罰依法有據,駁回羅男之訴。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檢舉是民眾的自由意志,且經調查,羅男2車違規停放人行道的事實明確,裁罰依法有據,駁回羅男之訴。示意圖。(資料照)

2022/10/01 18:1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羅姓男子將自家2輛車停放在住家騎樓前及附近工地前,被接續檢舉,吃15張違規停車罰單,共被裁罰9900元。羅男提行政訴訟喊冤說,其他車都未被檢舉,是遭人惡意檢舉,且多次是在深夜、凌晨,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處分應撤銷。不過,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檢舉是民眾的自由意志,且經調查,羅男2車違規停放人行道的事實明確,裁罰依法有據,駁回羅男之訴。

今年1月底到3月初,羅男停在住家騎樓前及附近工地前的2輛車,接續被檢舉15次違停,其中8次檢舉時間在深夜10點到凌晨4點之間。羅男喊冤是遭人惡意檢舉,且認為停車處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應裁量不予舉發,聲明處分撤銷。

不過,法官依據公路總局回函說明,羅男停車處屬於人行道範圍,羅男已有臨時停車、停車的客觀違規行為,雖多次違規行為在深夜、凌晨,但法官認為,均有妨礙行人通行,監理單位裁罰適法。

另外,對於羅男主張檢舉民眾僅檢舉他的車,是挾怨報復,法官認為,檢舉民眾選擇檢舉何交通違規行為,係屬其自由意志;羅男的2輛車既有違規行為,自不得以其他車輛沒有被檢舉,而認為舉發有何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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