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行政助理連2年乙等遭解僱 提告護工作權二審再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國立中山大學盧姓行政助理連吃2年考績乙等,校方以不適任為由解聘他,盧男不服並控告學校,高雄地院以解聘不符比例原則,判校方敗訴,中山大學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則以校方未考慮安排其他職缺,直接將他解雇,恐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駁回上訴,再判助理勝利,盧可望保住月薪33K工作,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盧男助理自2009年起,派至中山大學宿舍服務中心工作,2017年校方將盧男考績打乙等,所幸隔年順利保住甲等,不過,2年後,盧男又於2019、2020年被學校以不適任等理由,考績連續2年只拿到乙等,中山大學便依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解雇盧男,引發他的不滿。
盧男控訴校方未考量他所接的業務龐大,將他的考績列為乙等,他主張就算承辦的工作或業務有任何缺失,並非不能改善,可給予調職、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也可扣薪懲罰,或轉調、降調其他職缺,事實上他也曾提出,校方卻未回覆,竟直接解雇他,他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希望拿回工作權。
校方主張盧男於2019年考績乙等時,就曾要求他改善工作態度與情況,也提醒過連續2年考績拿乙,就會直接資遣,已盡告知之責,但他卻未改善工作狀態,溝通技巧不佳也欠缺應變力,甚至在業務高峰期排休,就連加班也未事先申請,才依規定解僱。
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盧男嚴守學校與學生的住宿管理契約,才會和學生產生爭執,即使有如校方所指溝通技巧不佳,或變應力不足等,應可藉課程訓練或調職改善,但校方卻未提供強化溝通協調能力的訓練,或相關顧客關係管理等課程,經審酌盧以前在其他單位任職表現,發現並未出現爭議,裁定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認定解雇不合法,再判校方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