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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發函要求獎勵結果考績拿乙 公務員砲打宜縣府吞敗

陳員提告宜蘭縣政府敗訴。(資料照)

陳員提告宜蘭縣政府敗訴。(資料照)

2022/06/11 17: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縣一名鄉公所陳姓公務員,2020年間兩度發函縣政府要求獎勵,沒想到宜蘭縣政府不僅否決了他的要求,還把他2020年的考績打為79分,評列乙等,影響獎金,氣得他提告要求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閱其年度表現後發現,陳員該年度並沒有一定要列為甲等的事由,列考乙並無違誤,評議後判陳員敗訴。

陳員為鄉公所主管,2020年間曾兩度發函縣政府要求敘獎,但被人事處否決,而後,鄉長雖然評列其平時成績為A級,分數分別為90分與87分,但宜蘭縣政府認為他的年度表現未達甲等,改列為79分,評列乙等,連帶影響其考績獎金。

陳員不滿,興訟砲打宜蘭縣政府,主張自己平時戮力從公、嚴以律己、嚴守分際,不知道人事處不敘獎的審查過程,況且鄉長已經給了他高分,人事處卻依照人事資料考核事項形式審查,未考量實際人事業務全貌,改列乙等,不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覈實考核規定,應予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雖然陳員主張戮力從公,但依據獎懲與請假紀錄來看,他並不具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考績法第6條所列舉應予甲等的條件;即便鄉長給他90分並加註考評意見,惟根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規定,這只是參考依據,最終還是要由宜蘭縣政府人事處處長評定。

合議庭表示,人事處長考量陳員的獎懲、平時考核、年度業務績效考核、鄉長考評,及人事處組編、人力、考訓、福利等4科科長及副處長的考評後,提出擬評送考績會初評,再經人事處長覆核,評定其2020年年終考績為乙等79分,未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亦未有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有考量與事件無關情事,程序上無疏漏或不備等情事。

合議庭認為,宜縣府綜合考量陳員所具條件,並不屬應列甲等者,並衡量其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獎懲及具體優劣事蹟,據以評定其年終考績為乙等,尚無違誤,日前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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