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毒駕撞死人 分文未賠判5年半定讞
毒駕司機許英毫開公車釀死傷,判刑5年6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47歲三重客運司機許英毫,前年開公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時衝上人行道釀1死1傷悲劇,許男事後被查出當時毒駕,先前更曾兩度吸毒遭逮。一審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對他判刑4年6月;二審考量他分文未賠死者家屬,加重改判5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許男前年9月18日服用甲基安非他命,9月21日晚間8時許開公車行經內湖路1段358號時,受毒品副作用影響,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導致公車嚴重偏離道路,開上路段右側人行道,不但撞倒停放路旁的20多輛機車,也撞上站在人行道上54歲騎士,經送醫搶救不治,另名傷者則是騎警用機車巡邏的鄭姓警員。
法院審理時,許男雖承認吸毒但否認毒駕,辯稱因為控車不當釀禍。一審士林地院根據公車行車紀錄器影像認為公車在車禍前已左右飄移,且坐態不穩的許男見乘客攔車也未停車載客,撞擊人行道前更是一路向右行駛,直到撞擊發生後10秒,他才探頭確認車外狀況。
士院認定許男在事故發生當下,呈現麻木、恍惚、精神不濟等情況,並參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函文,指人體服用安非他命後於禁斷期間,確實會出現如許男當下開車時的反應,加上許男擔任公車駕駛2年來,每日工作時數、出車次數均固定,事發當時也不是加班,並無開車精神不濟情況,認定確實是吸毒副作用所致。
士院審酌許男以駕駛大眾交通工具為業,對道路交通規則比起一般人應更加熟稔並注意遵守,且公車車體龐大,又是社會大眾日常仰賴的通行工具,若不慎發生意外,對乘客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將發生重大危害,許男卻毒駕釀死傷,依法判刑4年6月。
二審高院指出,許男嚴重危害走在道路周邊行人的安全,且案發後由客運公司與死者家屬處理和解事宜,許男個人至今分文未賠,故一審量刑顯然過輕,撤銷加重改判5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