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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公文進看守所給何壽川批 律師停職聲請釋憲失利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前)被羈押禁見期間仍能批公文,檢方查出為其辯護律師協助。(資料照)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前)被羈押禁見期間仍能批公文,檢方查出為其辯護律師協助。(資料照)

2022/09/16 14: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永豐餘集團負責人何壽川2017年間涉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案件,被羈押禁見於台北看守所內,委任律師余明賢趁著律見機會夾帶永豐餘文件給何壽川批示,被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決議停止執業4月。余明賢質疑懲戒侵害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決議不受理。

余明賢主張,律懲會使用的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有牴觸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通訊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余明賢聲請書所主張的內容,僅在爭執決議書認事用法適當與否,尚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的疑義,與受理要件不符,一致裁定不受理。

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辦理,審判長大法官為黃虹霞,成員為大法官詹森林與楊惠欽。

律懲會指出,余明賢2017年6月間受何壽川委任,為其辯護,同年6月至7月24日間,分別受永豐金控董事會秘書處黃姓主任秘書、永豐銀行法遵處廖姓副處長之託,至台北看守所與受羈押禁見的何壽川辦理律見。余明賢送交公司近況報告,何壽川閱覽並於報告上批示意見後交還,使永豐餘得依何的指示進行重大決策。

直到台北地檢署2017年7月24日搜索永豐餘集團、扣得文件才知悉上情,把案子移付懲戒。律懲會認定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決議余明賢停止執行職務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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