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資產收歸國有 法院:可執行16億現金、停止執行不動產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名下資產應移轉為國有;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13.9億加上2.4億餘元的現金可以執行移轉為國有,但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61筆不動產的移轉作業。(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名下的61筆土地建物及13億9449萬元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另9筆土地和建物因已移轉他人所有而無法返還,向救國團追徵2億4057萬多元;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13.9億加上2.4億餘元的現金可以執行移轉為國有,但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61筆不動產的移轉作業。可抗告。
關於16億3506萬元現金的動產執行方面,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動產金額明確,沒有計算困難的問題,且此金額對國家而言並非無法承受的負擔,若將來救國團的本訴獲有勝訴,其所受的損害也可用金錢賠償,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不動產准予停止執行,也已足以確保救國團維持正常營運的收益,不致無以為繼,不具備「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的假處分積極要件。
至於61筆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的移轉為國有方面,合議庭法官高愈杰、楊坤樵、孫萍萍認為,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救國若未在黨產會處分後的30天內履行黨產會辦理轉移國有,則隨時有可能開始執行,有其急迫性。
北高行認為,這61筆不動產涵蓋救國團重要的營業據點,提供住宿、租借、舉辦課程、活動使用,歷時久遠,地點具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遷移到其他地方就難以正常營運,且收益也是救國團維持日常營運重要的經濟來源,顯屬救國團賴以存續、運作的重要財產,一旦無法繼續使用,業務將無以為繼,恐造成救國團萎縮、甚至消滅,其所受損害勢將難以回復。
裁定指出,管理機關若在房地移轉為國有後再出售,勢必衍生更複雜的法律關係,導致損害計算更加困難,為避免將來本訴若黨產會敗訴,將使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延伸不必要的爭訟,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失。
且不當黨產條例已有明定若救國團任意處分房地,可處一至三倍罰鍰,可避免救國團任意脫產,停止執行對於公益尚無重大影響,因此裁定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61筆不動產移轉為國有。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