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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帶手機進檢方偵查庭竊錄當事人供詞 妨害秘密罪判刑

林男攜帶手機進入屏檢偵查庭竊錄案件當事人供詞,被法院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林男攜帶手機進入屏檢偵查庭竊錄案件當事人供詞,被法院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2022/09/01 11:2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男子攜帶手機進入檢方偵查庭竊錄案件當事人供詞,檢方認為林男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判他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林男因涉及傷害案件於今年4月間被屏東地檢署以被告身份傳喚應詢,林男卻將手機帶進偵查庭置於抽屜內竊錄該案原告在庭上的供詞,經保全人員發現後,依法究辦。

檢方指出,林男明知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卻無故以智慧型手機竊錄案件當事人非公開言論,恐造成偵查中案件相關案情洩漏,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林男。

屏東地院認為林男侵害告訴人隱私,實不足取,依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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