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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出獄不到1年性侵2女5次 法官1理由不加重量刑

莊姓男子前年因家庭暴力案判刑3月,出獄不到1年,又於去年性侵害2名女子5次。(記者張瑞楨攝)

莊姓男子前年因家庭暴力案判刑3月,出獄不到1年,又於去年性侵害2名女子5次。(記者張瑞楨攝)

2022/08/31 05:58

首次上稿 00:32
更新時間 05:5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莊姓男子前年因家庭暴力案判刑3月,出獄不到1年,又於去年性侵害2名女子5次,南投地檢署認為他是累犯,應加重其刑,南投地院卻認為,檢察官沒有具體舉證,莊男「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輕判徒刑6年,檢方上訴質疑,莊男性侵2女達5次,就足以顯示他有較高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台中高分院還是認為,檢方未盡舉證之責,一審因此沒有依累犯加重其刑,維持6年原判,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在飯店打工的莊男,前年(2020年)因家暴案入獄,同年8月出獄,去年5至7月,他性侵害2名女子共5次,其中一女還是雙腿骨折手術、無力反抗的中度精神障礙者,另一女則被他打傷,南投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傷害罪起訴,並以莊男出獄不到1年再犯性侵害案,是累犯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南投地院一審卻認為,檢察官上述主張,應負舉證責任,檢察官卻沒有提出,足以證明莊男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具體事實,法官無從裁量莊男是否因累犯而應加重其刑,僅將莊男的家暴前案,列入刑法第57條「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量刑審酌事由,強制性交罪刑責是3年至10年徒刑,莊男性侵害5次,每次判刑3年4月,合併執行6年,傷害部分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主張刑法第47條規定,「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有義務加重其刑,否則就是違背法令,另外,檢方起訴時,卷宗就有莊男刑案記錄表(前科),莊男出獄不到1年再犯性侵害5次、傷害案1次,顯示他「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較高之惡性」,應對莊男加重其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檢察官主張莊男構成累犯,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但檢察官只提出前案(家暴)記錄表,沒有盡實質舉證責任,例如舉證莊男主觀上是否顯現較高惡性等,一審因檢察官沒有舉證,因而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決尚無違誤,以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的6年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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