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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不滿私設基地台求償電信公司二連敗 高院:未舉證電磁波有害

高等法院民事庭大樓。(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民事庭大樓。(記者楊國文攝)

2022/07/24 13: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巿大安區住區大廈李姓女住戶等21人不滿鄰居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3家電信公司私設基地台,讓住戶長期曝露在電磁波環境下,有罹癌疑慮,向鄰居及3家電信公司連帶求償210萬元,台北地院判提告的住戶們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住戶們未舉證電信公司電磁波對其健康造成那些損害,仍判住戶敗訴。還可上訴。

21名住戶主張,陳姓鄰居將房屋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或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同意,從2012年起,私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3家電信公司陸續在屋內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因此向台北市議會陳情。

2015年10月16日凌晨2時,有8人進入陳姓鄰居的房屋拆除基地台設備並搬離,住戶們發現後報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後,依違反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裁處3家電信公司罰鍰新台幣50萬元。

住戶們認為,依電信法第33條、46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裝設基地台事前應經過主管機關NCC和大廈管委會同意,且基地台電磁波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有破壞生存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讓住戶生活在罹患癌症的恐懼之中,因此訴請陳姓鄰居及3家電信公司應連帶賠償21名住戶,每人各10萬元,共2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台北地院判決住戶敗訴,住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中華電信等3家電信公司未取得許可即架設基地台,雖然違反基地台設置辦法相關規定,但是其設置及使用的射頻設備均經NCC審驗合格,無法證明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傳遞的電磁波對住戶健康有危害或不良影響,加上住戶們也未舉證,其指控3家電信公司和陳姓鄰居違法侵權,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仍判住戶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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