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前才被判刑! 男子再度酒駕害死女友判刑4年6月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5歲黃姓男子,去年9月間酒後開車載商姓女友,在苑裡鎮山腳外環道高速失控自撞路燈桿,車體斷成兩截;商女被拋出車外、當場慘死,黃男重傷送醫、撿回一命,得面對酒駕致死罪的究責。苗栗地方法院審理,黃男於此次肇禍前2個月,才因酒駕被判刑,認為黃男嚴重缺乏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意識,判處他4年6個月有期徒刑。
黃男於去年9月10日凌晨3點許至清晨6點許,在苑裡鎮社苓地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約5、6罐後,於同日上午6點14分許開車搭載商女上路,於6點20分許行經苑裡鎮德行路與鄉道苗43線路口往南約50公尺處時,車輛高速失控自撞路旁燈桿。
黃男所駕駛的車輛,受強大撞擊力道而斷成兩截,乘坐於副駕駛座的商女被拋出車外,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經送醫院急救,宣告不治。黃男也重傷送醫、撿回一命,經抽血換算他的酒精呼氣值高達1.0 mg/l;案經商女父親提起告訴及通霄警分局偵查送辦,黃男被苗栗地方檢察署起訴。
法官調查,認為黃男酒後駕車搭載被害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酒駕致人於死的行徑,至為灼然。並發現,黃男於此次肇禍前2個月,才因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行為,被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
法官認為,黃男已非初犯危險駕駛,且歷經前一案司法程序,判決確定後,仍於5年內再犯危險駕駛致人於死犯行,足見被告嚴重缺乏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之意識。
法官復衡諸此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考量黃男迄未取得商女父親之諒解或與其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及黃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從事鐵工工作日薪約1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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