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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廁所與男學生「嘿咻」?女老師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同樣的證據與證詞,一審認定張女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判決張女徒刑10月,台中高分院卻推翻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同樣的證據與證詞,一審認定張女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判決張女徒刑10月,台中高分院卻推翻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2/07/07 17: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教保員(俗稱「老師」)在中部地區某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育幼院任職,被控2019年間喚醒熟睡的男學生阿強,命阿強坐在廁所馬桶上,與她發生性關係兩次,張女雖喊冤,仍被台中地院依與未滿16歲少年性交罪判刑10月,她上訴台中高分院,在同樣證據與證詞下,二審有不同見解,認為阿強對張女是穿裙子、褲子等描述不一,且深夜學校房舍安靜,卻無人發現此事,有諸多可疑之處,依「無罪推定」,撤銷一審判決,逆轉改判張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張女從2016年起擔任這所身障育幼院的教保員,負責照顧院內學生生活起居,被被控於2019年3至5日連續兩次於凌晨3時許,叫醒尚未年滿16歲的男學生阿強(化名),將阿強脫掉內外褲至腳踝處、坐在馬桶上,張女再脫掉自己下身衣著,跨坐在阿強大腿上發生關係,共計兩次,檢方認定張女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少年)為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阿強接受測謊,並無不實反應,阿強指控說,張老師(張女)「她脫下我的褲子,讓我坐在馬桶上,然後她脫下她的褲子,雙腳跨在我的大腿上」,發生關係後,「她就自己站起來,叫我回房間,隔天也是相同的情形」;阿強強調,「我覺得身體被侵犯,很不舒服,我逐漸不與她交談,她有跟我說不能講出去,我到12月才跟導師講」;法官認為阿強對案情描述陳述一致,無明顯瑕疵,採信上述指控,判決張女10月徒刑。

張女上訴二審,她喊冤說,育幼院的一個樓層,有2名教保員輪流值班時,所有院生都是有情緒障礙、癲癇等障礙,需要服藥,她巡房還要看監視器,每次巡房花30分鐘以上,要換尿布、要看顧生命徵象,要紀錄癲癇發作次數與量體溫等,根本沒時間做出上述之事,「我也沒有做這件事情」,另外,廁所是開放式,任何人可以進出,並無隔音設備,如果真的發生性關係,會有聲響被聽到,也可能被走廊設置的24小時監視器拍到,至於測謊,受鑑定者主觀判斷而不同,並無參考價值。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阿強對張女是穿裙子、褲子等細節,描述前後不一,實際上張女都是穿褲子上班,另外,阿強輔導紀錄記載,曾有言語消遣同學、貶損他人、欺騙家人等行為,甚且有陷害同學,阿強本身對言詞的謹慎程度、誠信等都不足,且是依育幼院建築型式、內部房舍與夜間教保員配置,深夜如有任何異聲,或異常狀況,實難以不被他人發現,此案可疑之處甚多,依「無罪推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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